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4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15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