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1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15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说明书或标签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输入、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医疗器材之名称、说明书或标签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输入、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