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0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1-15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二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二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