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规定海运快递业者应以电脑连接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并依货物性质及价格区分七种类别分别处理。进口分为四类:进口快递文档;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元以下);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零一元至五万元);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出口分为三类:出口快递文档;出口低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新台币五万元以下);出口高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这组级距直接决定集运包裹适用的申报类别与通关处理方式。
海运快递业者应以电脑连接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海运快递货物得依其性质及价格区分类别,分别处理,其类别如下: 一、进口快递文档。 二、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元以下。 三、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零一元至五万元。 四、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五、出口快递文档。 六、出口低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新台币五万元以下。 七、出口高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依本条第二项第一至四款,进口分为:进口快递文档;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元以下;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新台币二千零一元至五万元;进口高价快递货物,完税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依本条第二项第五至七款,出口分为出口快递文档、出口低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新台币五万元以下)与出口高价快递货物(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依本条第一项,海运快递业者应以电脑连接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