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0-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赋予海关查核集运金流与物流真实性的权限: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海运快递业者提供国外承揽及国内递送之原始真实明细文档或电脑文件,海运快递业者不得拒绝。这是海关事后审核与价格查核的重要工具,也说明了为何集运业者必须完整保存国外收货与国内派送纪录。违反本条者,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罚,处罚对象为海运快递业者。
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海运快递业者提供国外承揽及国内递送之原始真实明细文档或电脑文件,海运快递业者不得拒绝。
依本条,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海运快递业者提供国外承揽及国内递送之原始真实明细文档或电脑文件,海运快递业者不得拒绝。
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海运快递业者违反第十条之一规定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限期改正;处罚对象为海运快递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