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3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办法所称海运快递货物,指由海运快递业者承揽及递送,于海运快递货物专区办理通关之货物。 下列各款货物不得在海运快递货物专区办理通关: 一、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知识产权物品、进口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货物。 三、以非密闭式货柜装运进口之货物。 进出口海运快递货物均应通过X光仪器检查。但货物性质不适合照射X光,并经海关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