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0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是海运快递(集运)包裹能否顺利通关的第一道依据。海运快递业者应将发票及可资辨识之条码标签黏贴于货物上供海关查核;属非商业交易且确无发票者,应黏贴经发货人签署之价值声明文档。标签或发票若未贴、脱落或毁损,必须先补贴才能办理通关,补贴须由运输业者与海运快递业者联名叙明理由、申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派员监视下办理。对委托集运的进口人而言,这说明了为何包裹外必须有完整标签与价值文档,以及标签毁损时为何会延误通关。
海运快递业者应将发票及可资辨识之条码标签黏贴于海运快递货物上,供海关查核。但非商业交易确无发票者,应黏贴经发货人签署之价值声明文档。 前项所定发票或条码标签有未贴、脱落或毁损情事者,应先行补贴始得办理通关;补贴发票或条码标签,应由运输业者及海运快递业者联名叙明理由,申经海关同意后,于海关派员监视下办理。 以一般进出口报单申报之海运快递货物,经核定为按文档审核或货物查验之通关方式处理者,于补送书面报单时,应检附发票及其他有关文档,以供查核。
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海运快递业者应将发票及可资辨识之条码标签黏贴于海运快递货物上,供海关查核。属非商业交易确无发票者,应黏贴经发货人签署之价值声明文档。
依同条第二项,发票或条码标签有未贴、脱落或毁损情事者,应先行补贴始得办理通关;补贴时应由运输业者及海运快递业者联名叙明理由,申经海关同意后,于海关派员监视下办理。
依同条第三项,以一般进出口报单申报之海运快递货物,经核定为按文档审核或货物查验之通关方式处理者,于补送书面报单时,应检附发票及其他有关文档,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