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规定海运快递业者向海关申请登记应检具的文档: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统一编号、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电话号码;负责人无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应注明护照号码或居留证统一证号),以及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文档(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若业者本身未具备报关业资格,应指定配合之报关业者,并检附其报关业务证照及其影本。这说明了合法集运业者的资格门槛,以及「业者本身」与「配合报关行」可能是两个不同主体。
海运快递业者应检具下列文档向海关申请登记: 一、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统一编号、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电话号码;负责人无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应注明护照号码或居留证统一证号。 二、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文档(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前项业者未具备报关业资格者,应指定配合之报关业者,并检附其报关业务证照及其影本。
依本条第一项,应检具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统一编号、所在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电话号码)与海运承揽运送业许可文档(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依本条第二项,未具备报关业资格者,应指定配合之报关业者,并检附其报关业务证照及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