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规范海运快递货物专区的设立与扩增申请,适用对象是申请设立或变更专区的业者,非个人进口人。重点包括:专区所在地海关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次年度得受理申请设立或扩增货物通关线之港区、线数、申请条件及申请期间;申请设立专区之业者资本净额应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不足者应提供担保;应备具申请书、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权证明、封闭型场所平面图、营运规划书、通关设备建置书(含X光检查仪、适合缉毒犬作业之输送带、进出仓刷码设备、进仓异常消息警示系统、监视器录像系统、X光图像与货名同步显示系统等)、缉毒犬与检疫犬设施设计图、电脑连接及设备规划书等文档。审查由海关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应于文档齐备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特殊原因得延长,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区所在地海关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次年度得受理申请设立或扩增货物通关线之港区、线数、申请条件及申请期间。 申请设立专区之业者,其资本净额应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不足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应提供担保。 符合前二项规定者,应备具下列文档向专区所在地海关申请设立专区: 一、申请书:应载明营利事业之名称、统一编号、地址、电话号码、负责人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及其住址;负责人无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应注明护照号码或居留证统一证号。 二、专区所在地商港经营事业机构、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机关确认专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权之证明文档。 三、封闭型场所平面图:明确标示专区围墙等实体隔离设施及警卫哨所之位置。 四、营运规划书:包括专区地点、扩充能力、建筑构造、预估货物量、经营计划及团队、船舶靠泊码头、营运财务规划、营运设施建置时程规划及其他营运规划相关文档。 五、通关设备建置书:包括X光检查仪、适合缉毒犬作业之输送带、进出仓刷码设备、进仓异常消息警示系统、监视器录像系统、X光图像与货名同步显示系统及其他通关设备。 六、缉毒犬设施设计图:包括缉毒犬候勤室、待勤室及其他相关设施。 七、检疫犬设施设计图:包括检疫犬备勤室、综合作业室及其他相关设施。 八、电脑连接及设备规划书:包括符合海关管理作业需求之信息系统、电脑备援措施及其他相关软硬件设备。 九、其他应配合海关查验及办理通关需要之设备规划书。 专区业者变更其原有专区规划、设施或设备,亦应依前项规定就变更事项备具相关文档事前提出申请。 专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第一项公告及前二项专区设立或变更之申请,应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必要时得邀请其他机关参与审查;前二项审查作业应于审查文档齐备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特殊原因者,得予延长,其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专区所在地海关得依前项审查小组审查结果,核准、部分核准或否准业者之申请。
依本条第二项,申请设立专区之业者,其资本净额应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不足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应提供担保。
依本条第六项,审查作业应于审查文档齐备之翌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特殊原因者得予延长,其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海关得依审查小组审查结果,核准、部分核准或否准业者之申请。
依本条第三项第五款,通关设备建置书应包括X光检查仪、适合缉毒犬作业之输送带、进出仓刷码设备、进仓异常消息警示系统、监视器录像系统、X光图像与货名同步显示系统及其他通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