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 WAY 按「申报相符」会被罚吗?医疗器材是最常见的地雷
答案是什么?先看结论
在 EZ WAY 按「申报相符」,法律上等于你确认了报关数据,但不等于商品可以合法进口。依《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第 13 条,你在实名认证平台预先确认的货物信息,「视为进口人提供之报关文档」。如果商品是没经核准的医疗器材,依《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8 条可处新台币 6 万到 200 万元罚锾,而且这条不需要有贩卖意图。最常误买的是看起来像日用品的医材:隐形眼镜、矫正镜片、医用口罩、体温计、血压计、体脂计,以及部分洁牙器材。个人自用免申请的只有 8 项,而且邮寄、快递每半年只能用 1 次(入境旅客自己带回不在此限)。医疗器材属「涉及输入规定」的货物,经快递(含集运)进口原则上应以一般进口报单通关,不适用 EZ WAY 简易申报(经海关公告的特殊情形除外)。不确定是不是医材时,先查 CCC 号列有没有输入规定代号 504,或向食药署查找分级,再下单。
按下「申报相符」,法律上代表什么?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快递简易申报改为「预先确认委任」:报关业者把品名、数量、金额推播到 EZ WAY,你在 App 按「申报相符」后,报关业者才能用这份数据向海关申报。
这个按键牵涉三条规定:
| 规定 | 原文重点 | 对你的意义 |
|---|---|---|
| 《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第 13 条第 2 项 | 「进口人于实名认证平台预先确认之货物信息,视为进口人提供之前项报关文档。」 | 按了相符,推播的内容就算是你交给报关业者的数据 |
| 《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7 条第 1、2 项(海运快递办法第 18 条相同) | 简易申报要以书面、关港贸单一窗口或实名认证平台完成委任;没完成委任,海关得不受理报关 | 不按确认,货就不会进入报关 |
| 《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2 条第 1 项第 2 款(海运快递办法第 12 条相同) | 涉及输出入规定的快递货物,应以一般进出口报单通关(经海关公告的特殊情形除外) | 医疗器材带输入规定,原则上不能用简易申报 |
按「相符」只是确认「推播内容和我买的东西一样」,不会让管制品变合法。海关和主管机关仍会依商品本身的输入规定判断。
依据来源: 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 13 条(115-02-23 修正) · 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 第 12、17、17-1 条(115-02-23 修正)
按错了一定会被罚吗?要看故意或过失
不会自动成立处罚,但也不能说「不知道就没事」。《行政罚法》两条规定要一起看:
- 第 7 条第 1 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主管机关要处罚,必须认定你有故意或过失。
- 第 8 条:「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单纯说「我不知道这是医材」不能免责,但情节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的理由。
所以,按下「申报相符」本身不等于认罪。不过它会成为「数据是你提供的」的纪录,实际有没有过失、罚多少,由主管机关依个案认定。
依据来源: 行政罚法 第 7、8 条(111-06-15)
医疗器材违规输入,罚则是什么?
| 情形 | 条文 | 处罚 | 要件 |
|---|---|---|---|
| 未经核准输入医疗器材(含个人自用超量、附表以外品项) | 《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8 条第 1 项第 5 款 | 新台币 6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锾 | 条文不以贩卖为要件;实际是否处罚仍看故意或过失 |
| 意图贩卖、供应而未经核准输入 | 《医疗器材管理法》第 62 条第 1 项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1,000 万元以下罚金 | 必须有「意图贩卖、供应」;代购、转售落在这里 |
注:部分媒体报导写成「6 万到 100 万元」,但第 68 条原文是 6 万到 200 万元。基隆关 2026-10-13 新闻稿的写法也是 200 万元。
依据来源: 医疗器材管理法 第 3、25、35、62、68 条(109-01-15) · 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 2026-10-13「跨境网购『医疗器材』应审慎,避免触法受罚」
哪些网购商品其实是医疗器材?
基隆关 2026-10-13 提醒,「许多生活常见的日用品亦属医疗器材」。台北关 2026-10-22 也点名玻尿酸、美容仪、除毛仪、轮椅等医疗器材,并表示近期会加强稽查。
| 常见商品 | 是否为医材 | 个人自用能不能免申请 |
|---|---|---|
| 日抛隐形眼镜 | 是 | 可以:单一品牌、单一度数 60 片、最多 2 种度数 |
| 矫正镜片(近视、老花镜片) | 是 | 可以:1 副 |
| 医用口罩 | 是 | 可以:250 片 |
| OK 绷、液体 OK 绷、棉棒 | 是 | 可以:60 片、4 条、200 支 |
| 保险套、卫生棉条 | 是 | 可以:60 个、120 个 |
| 血压计、体温计、耳温枪、血糖机 | 是 | 不行,要先申请个人自用项目核准 |
| 有量体脂率功能的体脂计 | 是 | 不行;只量体重的体重计不是医材 |
| 低周波治疗器 | 是 | 不行 |
| 冲牙器、洁牙器材 | 依产品功能与宣称判定 | 不在免申请 8 项内;属医材就要先申请。公视报导有民众因购买洁牙配件而面临罚锾 |
| 美容仪、除毛仪、玻尿酸、轮椅 | 台北关点名为医疗器材地雷 | 不在免申请 8 项内 |
说明:免申请的 8 项来自《特定医疗器材项目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附表。依该办法第 6 条第 5 项,除了入境旅客自己带回,邮寄、快递以便捷通关方式输入的次数每半年以 1 次为限。
同类产品可能有的是医材、有的不是。依《医疗器材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 5 条,民众可以附原厂说明书,向食药署查找分级。
8 项清单、项目核准的规费与文档,详见〈医疗器材寄台湾要许可吗?〉。
依据来源: 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 2026-10-13「跨境网购『医疗器材』应审慎,避免触法受罚」 · 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 2026-10-22「跨境网购请先查明输入规定再下单,以免违规受罚」 · 特定医疗器材项目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 第 6、7 条及附表(110-04-22) · 医疗器材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 5 条(112-08-22)
按「申报相符」前,先做这 3 件事
- 下单前先查号列:用关港贸单一窗口「GC473 货品输出入规定查找」,或本站 CCC 税则查找,看商品号列有没有输入规定代号 504(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附卫福部许可证或同意文档)。输入规定栏如果还有大陆物品限制的代号,请先洽客服或合作报关行确认。
- 收到推播先核对:品名、数量、金额逐项比对。不一样就按「申报不符」请报关业者更正,做法见〈EZ WAY 申报不符怎么办?〉。
- 发现推播的是医材:先不要按相符,联系卖家或集运业者确认。医材原则上要以一般进口报单通关,并附食药署许可文档;8 项限量内的要填便捷通关代码。
已经买了医材,货还没放行,怎么办?
- 有办法取得许可:例如属 8 项限量内,或已向食药署申请到个人自用项目核准,请集运或快递业者改以一般进口报单(正式报关)申报。
- 还没按相符、想放弃进口:《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7-1 条(海运快递办法第 18-1 条相同)有一条退运规定,适用条件很窄:只适用于简易申报货物在放行出仓前、确认「无法完成报关委任」的情形,已经按了相符的不适用;还要「无违反其他主管机关法令而须移送裁罚情事」,未经许可的医疗器材可能本身就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医材通常不容易符合,能不能退运以海关认定为准。请先联系卖家或集运业者,依海关指示处理。
- 已经被通知违规:依通知期限向原处分机关说明购买经过,提出非故意、无贩卖意图的事证(例如订单只有 1 件、自用数量)。不服处分,请依处分书上记载的救济方式办理。
海关会不会先提醒哪些商品是管制品?
公视 2026-07-30 报导,关务署表示已完成与卫福部、防检署等机关的数据集成,预计 3 个月内添加「事前法规预警与提示功能」。本文撰写时(2026-10-24)尚未查到官方宣布这项功能上线。在功能上线之前,判断商品能不能进口,仍要靠自己在下单前查。
用好运器集运医疗器材要注意什么?
- 医疗器材属涉及输入规定的货物,创建集运时请选「正式报关」(依现行设置每批报关费 NT$800,税金另计),由合作报关行以一般进口报单申报。
- 好运器不代办食药署许可。附表 8 项以外的医材,没有项目核准函请不要寄到集运仓。
- 好运器目前只提供中国大陆(深圳仓)→台湾(桃园仓)集运。
免责:本文整理法规与官方公告供参考。个别商品是否属医疗器材、能否输入、是否处罚,以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与财政部关务署的认定为准。
按「申报相符」前的 3 个步骤
1下单前先查号列
用关港贸单一窗口「GC473 货品输出入规定查找」或本站 CCC 税则查找,看商品号列有没有输入规定代号 504。
2收到推播先核对
品名、数量、金额逐项比对;不一样就按「申报不符」请报关业者更正。
3发现推播的是医材
先不要按相符,联系卖家或集运业者确认;医材原则上要以一般进口报单通关,并附食药署许可文档。
名词定义
- 申报相符
- 在 EZ WAY 确认报关业者推播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购买一致;确认后的货物信息视为进口人提供之报关文档。
- 输入规定代号 504
- 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附卫福部许可证或同意文档。
常见问题
EZ WAY 按了「申报相符」,是不是就等于认罪?
只买 1 个自用的医材,也会被罚吗?
买医材会被判刑吗?
冲牙器、洁牙器算医疗器材吗?
在淘宝配近视眼镜可以寄回台湾吗?
推播的品名是医材,我可以按「申报不符」躲掉吗?
海关说的「事前法规预警」上线了吗?
法规依据
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 13 条(115-02-23 修正) · 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 第 12、17、17-1 条(115-02-23 修正) · 医疗器材管理法 第 3、25、35、62、68 条(109-01-15) · 特定医疗器材项目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 第 6、7 条及附表(110-04-22) · 医疗器材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 5 条(112-08-22) · 行政罚法 第 7、8 条(111-06-15) · 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 2026-10-13「跨境网购『医疗器材』应审慎,避免触法受罚」 · 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 2026-10-22「跨境网购请先查明输入规定再下单,以免违规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