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21200000 直升机,空重量超过2000公斤者
大型直升机:2000公斤以上的直升机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稽征代号:L*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属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601 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应备妥下列文档,凭以办理进口:(一)进口军用国家航空器者,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档。(二)进口中央气象署办理高空观测作业用之气象气球,应检附该署核准购买及同意输入之证明文档。(三)进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国家航空器(缉私、侦察、空照、测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务等)者,限由中央部会二级以上机关申请,并检附核准购买或同意输入证明文档。(四)进口民用航空器者,应依附表经审核主管机关函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发同意文档。(附表内容:一、进口人为: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航空器维修业(民航局核给航空器专业维修工厂检定证)、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个人、法人,审核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进口人为:其他航空维修业、航太研发制造业,审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三、进口人为:公、私立学校,审核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 民用航空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之设计、制造,应向民航局申请检定,检定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非经民航局检定合格发给相关证书,不得制造、销售或使用。
自国外进口之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非经民航局检定合格或认可,不得销售或使用。
已领有登记证书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适航检定;检定合格者,发给适航证书。
前三项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零组件设计、制造之检定、适航证书与适航挂签… 辅助说明: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前,须备妥相关同意文档并经民航局检定合格或认可,非经检定合格不得销售或使用。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化学品 / 列管法规
L* (L*)飞机、直升机及超轻型载具 10%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 2 条
每架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 7 条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税率为百分之十。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德国 5.35 公吨 100.00%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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