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10010209 无动力滑翔机
滑翔机:无动力的滑翔飞机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2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9A012.a.1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9A012.a.2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880100 共 2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9A012.a.1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中国商品编号 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无人驾驶航空
器”“无人驾驶
飞艇”以及相关
设备和部件:
说明:9A012.a、
9A012.b.1 、
9A012.d项不管制
模型飞机或模型
飞艇。
技术说明:
就 9A012 项
而言:
1.“红外成
像设备”是一种利
用物体发射的红
外辐射来形成图
像的探测设备,广
泛应用于夜视、热
成像、搜索与救援
等领域。
2.“合成孔
径雷达”是一种主
动式微波遥感系
统,它通过合成孔
径技术获得高分
辨率雷达图像,适
用于地形测绘、环
境监测等。
3.“目标指
示激光器”是一种
用于军事领域的
激光设备,它能精
确地指向目标并
对其进行标记,以
便于激光制导武
器对其进行打击。
4.“瞬时视
场角”是指探测器
在某一瞬间所能
覆盖的视场角度,
它决定了探测器
的空间分辨率。
5.“条带模
式”是合成孔径雷
达工作的一种模
a.在“操作人
员”“自然视距”
以外能够可控
飞行并具有以
下任一特性的
“无人驾驶航空
器”或“无人驾
驶飞艇”:
技术说明:
1.“操作
人员”是指负
责操控“无人驾
驶航空器”或
“无人驾驶飞
艇”的专业人
员,通过地面控
制站对飞行器
进行遥控或编
程,以确保飞行
任务的顺利完
成;
2.“续航
时间”指换算
到国际标准大
气 环 境 条 件
( ISO2533 :
1975)下海平面
零风状态的持
续飞行时间;
3.“自然
视距”是指在
没有任何人为
干扰和大气污
染的理想条件
下,地球表面上
观察者能够清
晰看到物体的
最大距离。视距
是指在地球表
面上,由于地球
曲率的限制,观
察者能够清晰
看到物体的最
大距离。在实际
应用中,通常考
1.最大“续航时间”
大于等于30分钟小
于 1h,以及在大于
等于 46.3 km/h(25
节)的阵风条件下,
具有起飞能力和稳
定可控飞行能力;
-
9A012.a.2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中国商品编号 8801009010、8806229010、8806239010、8806249010、8806299010、8806929010、8806939010、8806949010、8806990010、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31011、8806241011、8806291011、8806921011、8806931011、8806941011;2.最大“续航时间”
大于等于1h;
式,其中雷达波束
沿着飞行方向连
续扫描地面,形成
一条宽的扫描带。
6.“聚束模
式”是合成孔径雷
达工作的一种模
式,其中雷达波束
在某一特定区域
进行长时间的聚
焦,以获得更高的
空间分辨率。
7.“光束发
散角”是指光束在
传播过程中发散
的程度,通常用来
描述激光束或其
他类型光束的聚
焦性能。
8.“无线电
视距”是指在没有
任何障碍物的情
况下,无线电波在
自由空间中传播
的最大距离。
虑大气条件对
视距的影响。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航空器及零件部分属安全保障管制,须该非判定。(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601 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应备妥下列文档,凭以办理进口:(一)进口军用国家航空器者,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档。(二)进口中央气象署办理高空观测作业用之气象气球,应检附该署核准购买及同意输入之证明文档。(三)进口上述(一)及(二)以外国家航空器(缉私、侦察、空照、测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务等)者,限由中央部会二级以上机关申请,并检附核准购买或同意输入证明文档。(四)进口民用航空器者,应依附表经审核主管机关函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发同意文档。(附表内容:一、进口人为: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航空器维修业(民航局核给航空器专业维修工厂检定证)、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个人、法人,审核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进口人为:其他航空维修业、航太研发制造业,审核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三、进口人为:公、私立学校,审核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 民用航空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之设计、制造,应向民航局申请检定,检定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非经民航局检定合格发给相关证书,不得制造、销售或使用。
自国外进口之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非经民航局检定合格或认可,不得销售或使用。
已领有登记证书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民航局申请适航检定;检定合格者,发给适航证书。
前三项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零组件设计、制造之检定、适航证书与适航挂签… 辅助说明:进口航空器(含地面用飞行训练器)前,须备妥相关同意文档并经民航局检定合格或认可,非经检定合格不得销售或使用。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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