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69000000 第8716节所属车辆之零件
手推车零件:拖车手推车的配件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2.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LDCs,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1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无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7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楼梯推车用铝压铸板件/ADC12(2017-08-0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数据,系以ADC12铝锭熔融射出后经修毛边、冲压、喷漆而成,作为楼梯推车之载货板之用。参据HS注解第8716节「(B)手推或脚推车」及「零件」诠释,「铝压铸板件」如系无须再加工且可辨识为楼梯推车用之零件者,则无税则第7616节之适用,依解释准则一及六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第8716节所属车辆之零件」。 材质成分::Si10.96,Cu1.56,Mg0.28,Mn0.19,Zn0.95,Fe0.77,Ni0.76,Pb0.58 发文文号 106DA0135
- 申报货品::拖车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型号:新一代拖车ABS系统U-ABS(如附件二)/配置类型:4S2M套装,详细说明如附件(二)之使用手册(2013-11-2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原厂型录说明,为拖车用之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属拖车专用之零件范畴,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716节之诠释及(01)中预字0116及0117号税则预先审核,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 功能用途::ABS即"防锁死煞车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是一种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 发文文号 102DA0182
- 申报货品::拖车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型号:新一代拖车ABS系统U-ABS(如附件二)/配置类型:2S2M套装,详细说明如附件(二)之使用手册(2013-11-2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原厂型录说明,为拖车用之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属拖车专用之零件范畴,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716节之诠释及(01)中预字0116及0117号税则预先审核,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 功能用途::ABS即"防锁死煞车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是一种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 发文文号 102DA0181
- 申报货品::拖车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型号:新一代拖车ABS系统U-ABS(如附件二)/配置类型:4S3M套装,详细说明如附件(二)之使用手册(2013-11-21)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原厂型录说明,为拖车用之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属拖车专用之零件范畴,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8716节之诠释及(01)中预字0116及0117号税则预先审核,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 功能用途::ABS即"防锁死煞车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是一种可以在制动期间监控和控制车轮速度的电子控制系统,为常用煞车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拖车煞车力道过大时,造成车轮锁死,进而使得即使在联结状态行驶,也能保持直行牵引力、驾驶稳定性、车轮转向控制性及与曳引车间的煞车力配合到优化。 发文文号 102DA0183
- 申报货品::拖车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型号:拖车组合式ABS-VCSII(全功能型)如附件(五)、配置类型:4S2M套装,详细说明如附件(一)之说明书。(2012-11-2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为一拖车用之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可以应用到所有空气制动之拖车上,当拖车煞车时,自动控制一个或多个车轮滚动方向之滑动程度,防止由于制动力过大而造成车轮锁死(尤其在湿滑路面上),利用地面和轮胎的摩擦力,通过电磁阀调节制动气压进行制动力并保持车辆的方向操纵性,为一种附加于原来煞车系统上之主动安全设备,属拖车专用之零件范畴,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 功能用途::防锁死煞车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ABS)煞车系统之一部份;其于拖车煞车时,自动控制一个或多个车轮滚动方向之滑动程度,防止由于制动力过大而造成车轮锁死(尤其在湿滑路面上),利用地面和轮胎的摩擦力,通过电磁阀调节制动气压进行制动力并保持车辆的方向操纵性。使用在无机械推动设备之车辆(全拖车与半拖车)上 发文文号 101DA0117
- 申报货品::拖车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型号:拖车组合式ABS-VCSII(全功能型)如附件(五)、配置类型:4S3M套装,详细说明如附件(一)之说明书。(2012-11-2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原厂型录说明,为一拖车用之防锁(抱)死煞车系统,可以应用到所有空气制动之拖车上,当拖车煞车时,自动控制一个或多个车轮滚动方向之滑动程度,防止由于制动力过大而造成车轮锁死(尤其在湿滑路面上),利用地面和轮胎的摩擦力,通过电磁阀调节制动气压进行制动力并保持车辆的方向操纵性,为一种附加于原煞车系统之主动安全设备,属拖车专用之零件范畴,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8716.90.00.00-0号。 功能用途::防锁死煞车系统(Anti-lock brake system,ABS)煞车系统之一部份;其于拖车煞车时,自动控制一个或多个车轮滚动方向之滑动程度,防止由于制动力过大而造成车轮锁死(尤其在湿滑路面上),利用地面和轮胎的摩擦力,通过电磁阀调节制动气压进行制动力并保持车辆的方向操纵性。使用在无机械推动设备之车辆(全拖车与半拖车)上 发文文号 101DA0116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7,438.16 公吨 78.28%
- 德国 873.21 公吨 9.19%
- 越南 565.92 公吨 5.96%
- 匈牙利 442.65 公吨 4.66%
- 马来西亚 75.88 公吨 0.80%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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