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15210003 防爆型多相交流电动机,输出超过750瓦,但未超过75瓩者
防爆电动机:适用于危险环境的马达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7.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1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1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9A012.b.2 功率超过16kW的航空发动机。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850152 共 1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9A012.b.2
功率超过16kW的航空发动机;中国商品编号 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2.最大持续功率超
过 16 kW 的航空发
动机;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输出贸易管理令 别表第1(清单规制/该非判定)(部分):半导体、通信/电脑/传感器等部分规格品属安全保障管制;须做该非判定,符合者需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375 一、进口经劳动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以下简称受指定产品),应取得劳动部核发之登录完成通知书,或劳动部认可之型式验证机构核发之型式验证合格证书,并应申报填列登录完成通知书号码(十四码)或型式验证合格证明书号码(十四码)。进口受指定产品如未取得前述登录完成通知书或型式验证合格证明书,得向劳动部办理输入品具结先行放行,并应申报填列输入先行放行通知书号码(十四码)。二、进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产品,逐案于指定网站完成填报,及上传劳动部核发之同意文档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确认文档,并于进口报单填列指定代码者,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一)已依其他法律规定实施检查、检验、验证或认可者。(二)属专供国防军事、科技研究、实验、展览或测试用途者,已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确认文档。(三)进口至国内组装、加工后,将复运出口者。三、进口非属受指定产品,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ML999999999989者,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 职业安全卫生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对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其构造、性能及防护非符合安全标准者,不得产制运出厂场、输入、租赁、供应或设置。
前项之安全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第一项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符合前项安全标准者,应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登录,并于其产制或输入之产品明显处张贴安全标示,以供识别。但属于公告列入型式验证之产品,应依第八条及第九条… 辅助说明:进口经劳动部指定或公告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前,其构造、性能及防护应符合安全标准并取得登录完成通知书或型式验证合格证书;制造者或输入者未依规定登录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44 条 — 未依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登录或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停止输入、产制、制造或供应;届期不停止者,按次处罚。
未依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示或违反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机械设备器具安全标准
:适用条文 第 120 条 — 特殊构造之机械、设备或器具,适用本标准规定有困难时,制造者或进口者应检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构造图说等相关技术文档,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适用本标准之部分规定;其安全性能,应依风险控制及安全设计学理,具有符合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
前项认定事项,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学术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办理之。 辅助说明:进口经劳动部指定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前,其构造及性能应符合机械设备器具安全标准;特殊构造适用标准有困难时,进口者应检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构造图说,并取得劳动部登录完成通知书或型式验证合格证书。
- 机械器具型式检定实施办法
:适用条文 第 11 条 — 机械器具之制造商或进口商向检定机构申请型式检定时,应检附下列文档
:
一、机械器具基本数据。
二、归类为同一型式之理由说明书。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单。
四、构造图。
五、电气回路图。
六、性能说明书。
七、操作说明书。
检定机构认有必要时,得要求前项申请人另提供相关试验报告、文档或物
件。
检定机构为办理前二项数据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数据之
电子档。 辅助说明:进口经劳动部指定或公告之机械、设备或器具前,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向检定机构申请型式检定,取得登录完成通知书或型式验证合格证书,并于报关时申报填列。
-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准输入台湾地区,仅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始得输入;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须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除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外,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台湾地区;输入前应确认该品项属准许输入项目并符合所定输入条件。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属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径行报运进口;违反禁止或管制规定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芬兰 10.38 公吨 33.42%
- 巴西 9.23 公吨 29.71%
- 英国 6.52 公吨 20.98%
- 德国 2.15 公吨 6.92%
- 美国 1.34 公吨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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