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96500007 松散结构之玻璃纤维制梭织物,宽度不超过30公分者
玻纤布:松散窄幅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1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1C210.b 玻璃纤维或纤丝材料。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701965 共 1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1C210.b
玻璃纤维或纤丝材料;中国商品编号 7019110010、7019120020、7019130010、7019140010、7019150010、7019190012、7019610010、7019620010、7019631010、7019632010、7019639010、7019641010、7019649010、7019651010、7019659010、7019661010、7019669010、7019691010、7019692010、7019693010、7019699010、7019710010、7019721010、7019729010、7019731010、7019739010、7019909110、7019909210、7019909910;b.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玻璃“纤维或
纤丝材料”:
1.“比模量”大于等于3.18×106m;
2.“比抗拉强度”大于等于7.62×104
m;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157.57 公吨 99.58%
- 捷克 0.49 公吨 0.31%
- 日本 0.15 公吨 0.09%
- 德国 0.02 公吨 0.01%
- 英国 0.00 公吨 0.00%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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