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89420001 消毒剂成品
消毒剂成品:成品消毒制剂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7.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部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47 号,2019-08-22 修正):依《巴塞尔公约》出口危险废物须取得生态环境部核准,禁止向非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标准为准,非 HS 列表。(生态环境部)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820 (一)进口人用药品,应依503规定办理。(二)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依504规定办理。(三)进口环境卫生用药品,应依552规定办理。(四)进口动物用药品,应依406规定办理。(五)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依553规定办理。(六)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应依508规定办理。(七)进口非属上述项目者,应注明「本货品非属人用药品、人用医疗器材、环境卫生用药品、动物用药品、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字样,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 药事法
:适用条文 第 39 条 — 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原料药来源、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试制经核准输入原料药者,不适用前项规定;其申请条件及应缴费用,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输入药品,应由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及其授权者输入。
申请… 辅助说明:进口人用药品应依药事法办理查验登记取得卫生福利部药品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属禁药,最重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医疗器材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25 条 — 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后,始得为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品项,其制造、输入应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应依前项规定办理查验登记者,不得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之输入,应由许可证所有人、登录者或其授权者为之。
依第一项但书规定应登录之医疗器材,于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径予登录及注销原许可证,并通知原许可证所有人。 辅助说明:进口医疗器材前,应向卫生福利部申请查验登记、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或完成登录后始得输入;意图贩卖供应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医疗器材者,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62 条 — 意图贩卖、供应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办理查验登记而以登录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同。
- 环境用药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9 条 — 制造、加工或输入环境用药,应将其名称、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报告、药效(效力)报告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示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发许可证后,始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前项取得许可证之环境用药属一般环境用药者,主管机关应于互联网上公告其制造或输入厂商、产品名称、许可证字号、成分、性能及产品标示等数据,方便一般民众查找。
输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或核准之环境用药… 辅助说明:进口环境卫生用药品应依规定取得环境部核发之输入许可证后办理;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可处负责人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罚则 第 46 条 — 制造、加工、输入伪造或禁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明知为伪造、禁用环境用药,而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或为之调配、分装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制造、加工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质环境用药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三款之环境用药…
-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2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证书费、检验费,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前项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进程、许可证之变更、展延、补发、换发、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以动物用药品优良制造准则,作为核发及展延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之基准;动物用… 辅助说明:进口动物用药品(含原料药、制剂及生物药品)前,应将成分、性能、制法等数据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检验登记,取得输入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即属动物用禁药,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禁药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33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除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定情形外,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3 条 — 制造、输入、贩卖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并依许可证内容运作。
使用、贮存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依登记文档内容运作。
废弃、输出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者,应逐批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始得运作。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其运作总量低于依第十一条第二项公告之分级运作量者… 辅助说明: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依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许可证办理;未经许可擅自输入者,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 违反罚则 第 55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勒令歇业、撤销、废止登记或撤销、废止其许可证:
一、违反依第八条第二项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规定。
二、未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运作。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运作风险投保责任保险。
五、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依同条第…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输出规定(台湾)
- 523 一、出口本项下人用药品,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药品许可证影本。(属外货复出口者,免附)二、出口非属人用药品,于出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M99999999523,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60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龙鱼'O'全效性水质处理剂('O' Arowana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2018-05-1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成分为水 85%、黄芩 1%、大黄 0.5%、地肤子 1%、槟榔 0.5%、苦参根 1%、干姜根 1%、苦参 7%、生姜 3%,加工制程为将材料研磨成粉装入网袋并加水再将液体装瓶而得之产品,可抑制有害细菌、寄生虫、原虫和霉菌四合一。嗣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检一字第1070211864号函示,不以动物用药品列管,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3808节目注解及解释准则三(丙)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94.20.00-1「消毒剂成品」。 材质成分::水 85%、黄芩 1%、大黄 0.5%、地肤子 1%、槟榔 0.5%、苦参根 1%、干姜根 1%、苦参 7%、生姜 3%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学药品成份)来作为水质处理,营造饲养鱼类及水中、两栖生物的环境 发文文号 107AA0320
- 申报货品::T2 寄生虫水质处理剂(T2 External Parasite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2018-05-1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成分为水 87%、大黄 1%、生姜 2%、苦参 2%、槟榔 8%,加工制程为将材料研磨成粉装入网袋并加水再将液体装瓶而得之产品,可抑制水质外部寄生虫(锚虫、针虫、车轮虫及指环虫),经查其属生物学中之微生物范畴。嗣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检一字第1070211864号函示,不以动物用药品列管,参据HS注解第3808节对消毒剂之诠释,依据解释准则一(第6类类注二)及六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94.20.00-1「消毒剂成品」。 材质成分::水 87%、大黄 1%、生姜 2%、苦参 2%、槟榔 8%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学药品成份)来作为水质处理,营造饲养鱼类及水中、两栖生物的环境 发文文号 107AA0316
- 申报货品::鱼'O'全效性水质处理剂('O' Fish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2018-05-1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成分为水 87%、地肤子 1%、槟榔 0.5%、苦参根 1%、干姜根 1%、生姜 2%、黄芩 5%、大黄 2.5%,加工制程为将材料研磨成粉装入网袋并加水再将液体装瓶而得之产品,可抑制有害细菌、寄生虫、原虫和霉菌四合一。嗣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检一字第1070211864号函示,不以动物用药品列管,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3808节目注解及解释准则三(丙)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94.20.00-1「消毒剂成品」。 材质成分::水 87%、地肤子 1%、槟榔 0.5%、苦参根 1%、干姜根 1%、生姜 2%、黄芩 5%、大黄 2.5%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学药品成份)来作为水质处理,营造饲养鱼类及水中、两栖生物的环境 发文文号 107AA0319
- 申报货品::T4 原虫水质处理剂(Protozoan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2018-05-1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成分为水 87%、槟榔 1%、干姜根 2%、黄芩 5%、大黄 5%,加工制程为将材料研磨成粉装入网袋并加水再将液体装瓶而得之产品,功能为抑制水中原虫,且态样为零售包装,原虫为原生动物之简称,其中鞭毛虫指具备一根或多根鞭毛的微生物,肉足虫及孢子虫分别属原生动物界之肉足纲及孢子纲,纤毛虫属原生动物界之纤毛虫门,以上皆属「微生物」范畴,嗣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检一字第1070211864号函示,不以动物用药品列管,参据HS注解第3808节对消毒剂之诠释, 材质成分::水 87%、槟榔 1%、干姜根 2%、黄芩 5%、大黄 5%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学药品成份)来作为水质处理,营造饲养鱼类及水中、两栖生物的环境 发文文号 107AA0318
- 申报货品::T1 细菌水质处理剂(Bacteria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2018-05-1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成分为水 87.5%、生姜 3%、苦参 7%、干姜根 1%、苦参根 1%、槟榔 0.5% ,加工制程为将材料研磨成粉装入网袋并加水再将液体装瓶而得之产品,可抑制水质之革兰氏阴性细菌。嗣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检一字第1070211864号函示,不以动物用药品列管,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3808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94.20.00-1「消毒剂成品」。 材质成分::水 87.5%、槟榔 0.5%、苦参根 1%、干姜根 1%、苦参 7%、生姜 3%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学药品成份)来作为水质处理,营造饲养鱼类及水中、两栖生物的环境 发文文号 107AA0315
- 申报货品::屈臣氏多用途湿巾(2018-03-22)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系含Ethyl Alcohol及Benzalkonium Chloride之不织布湿巾,具有杀菌功能,可用于手部、厨厕及居家用品之清洁。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3808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3808.94.20.00-1「消毒剂成品」。 材质成分::不织布及其他成分(Ethyl Alcohol、Benzalkonium Chloride…等) 功能用途::清洁除菌 发文文号 107AA0211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中国大陆 7,048.14 公吨 45.15%
- 越南 2,196.38 公吨 14.07%
- 马来西亚 1,204.53 公吨 7.72%
- 日本 1,021.89 公吨 6.55%
- 英国 835.46 公吨 5.35%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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