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49099904 其他未列名植物产品
未另列税号之其他植物产品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2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4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 植物防疫检疫法
:适用条文 第 17 条 — 输入检疫物,应于到达港、站时,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完成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检疫物,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
检疫物不得以邮寄方式输入;其以邮寄方式输入者,应予退运或销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检疫机关依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公告免缴验检疫证明书。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并经核准输…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植物或植物产品前,输入人须依防检署「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检疫物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罚则 第 22 条 —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输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 F02 本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适用条文 第 3 条 — 报验义务人应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达港端口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之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前项查验申请由代理人为之者,应检具委托代理文档;代理人为个人者,并应检具身分证明文档;以代理申请查验及申报为业务之事业者,并应检具报关(验)业务证照、公司或商号登记证明文档。 辅助说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相关产品前,报验义务人须于产品到达港端口前十五日内或到港后,向输入港端口所在地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本办法仅规范查验进程,相关处罚另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办理。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官方税则预审案例(共 29 笔)
财政部关务署对下列申报货品的官方税则分类见解,可作为您归列税号的参考:
- 申报货品::84386 Natural Wooden Toy for Cat-Ball(2017-05-23) 分类理由::本案依检附之数据说明,货名为84386Natural Wooden Toy for Cat-ball(通草逗猫球),系以1盒纸盒装3颗球体,其中一颗成分为通草杆(学名:Akebia quinate)100%,另2颗成分为通草片(学名:Akebia quinate)30%、聚丙烯70%;主要用途为Cat Toy。另来货通草学名为Akebia quinate,属蔓性木质藤本植物,非属树木之范畴。参据HS中文注解对税则第1404节之诠释,及解释准则三(乙)之规定,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404.90.99.90- 材质成分::本案货品1盒3颗装,其中1颗成分为通草(学名:Akebia quinate) 100%;另2颗成分为通草(学名:Akebia quinate) 30%、聚丙烯70% 功能用途::Cat Toy 发文文号 106DA0099
- 申报货品::COTTON SEED HULLS(棉籽壳)规格:PROTEIN 5.59%, MOISTURE9.62%,FAT&OIL0.95%,FIBRE41.11%(2016-11-25)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其检附之数据说明,系由棉籽分离棉籽仁所剩之棉籽壳,供作促进动物生长使用。参据(093)高预字第0373号及(097)北预字第0046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案例,并参据H.S.注解第14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404.90.99.90-4号。 材质成分::棉籽100% 功能用途::提供动物育成率及饲料效率,促进生长. 发文文号 105BA0262
- 申报货品::棕榈垫(Palm Fibre Mat)1.1*1.2平方米.厚度1.2cm(2016-09-14)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根据申请人检附之数据说明,系100%棕榈丝(棕榈空果串),经 打散成松散的丝、卷板、辗压、烘干、分切及模切(按客户要求中孔)而成 ,用于种植植物的防草垫,直接铺盖在农作物周围,可抑制杂草生长。参据 HS中文注解第14章章注1、第14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 1404.90.99.90-4号。 材质成分::100%棕榈丝,详附件二 功能用途::农业防草垫,直接铺盖在农作物周围,做为抑制杂草生长用’ 发文文号 105DA0146
- 申报货品::Kulit kemiri果实外壳(2016-02-17)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其检附之数据说明及样品,系Kulit kemiri果实经加工破壳,取出果仁后,所剩余之外壳,参酌(093)高预字第0373号及(097)北预字第0046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案例意旨, 并依据HS注解对税则第1404节之诠释,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404.90.99.90-4号。 材质成分::Kulit kemiri果实外壳 本案植物之中文名称:石栗,英文名称:Indian Walnut、Candle Nut、Candleberry Tree、Varnish Tree、Country Walnut、Otaheite Walnut,学名:Aleurites moluccana Willd. 功能用途::提供锅炉做替代燃料使用,与棕榈壳、椰壳、薪材……等木质燃料用途相同。 发文文号 105BA0018
- 申报货品::腰部冷热敷包(2015-01-29)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系由不同植物(米粒、薄荷…)经干燥混合之袋包,利用干燥植物做导热,具冷热敷功能,参据 HS注解对税则第1404节之诠释及基隆关(103)基预字第0615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404.90.99.90-4号。 材质成分::45% Jasmine Rice(不可食用)、10% Mint(不可食用)、10% Ginger(不可食用)、15% Wan-sao-long(不可食用)、10% Lemon Balm(不可食用)、10% Lemon grass(不可食用) 功能用途::冷热敷 发文文号 104DA0007
- 申报货品::颈部冷热敷包(2015-01-27) 分类理由::本案货品依检附之数据说明,系由不同植物(米粒、薄荷、香蜂草、姜…)经干燥混合而成之袋包,利用干燥植物做导热,具冷热敷功能,参据HS注解对税则第1404节之诠释及基隆关(103)基预字第0615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答复函,宜归列货品分类号列第1404.90.99.90-4号。 材质成分::45% Jasmine Rice、10% Mint、10% Ginger、15% Wan-sao-long、10% Lemon Balm、10% Lemon grass 功能用途::冷热敷 发文文号 104DA0006
以上为历史预先审核案例,实际税则分类仍以海关核定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印度 601.94 公吨 77.60%
- 中国大陆 91.67 公吨 11.82%
- 日本 32.00 公吨 4.13%
- 斯里兰卡 21.76 公吨 2.81%
- 美国 17.76 公吨 2.29%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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