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1400007 麻黄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树脂除外)
麻黄科(Ephedra)麻黄汁液及萃取物,含麻黄碱(ephedrine),受管制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5%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LDCs,PA,GT,NI,SV,HN,NZ,SG)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2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候选 4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及浸膏粉、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及浸膏粉、其他麻黄浸膏及浸膏粉;另有 1 项请至税则详细页展开。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 年)第 14 项 甘草制品(部分):甘草液汁及浸膏等甘草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4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130214 共 4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易制毒化学品(一)第10项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及浸膏粉;中国商品编号 1302140011;可用于制造毒品
-
易制毒化学品(一)第11项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及浸膏粉;中国商品编号 1302140012;可用于制造毒品
-
易制毒化学品(一)第12项
其他麻黄浸膏及浸膏粉;中国商品编号 1302140019;可用于制造毒品
-
易制毒化学品(一)第13项
麻黄液汁;中国商品编号 1302140020;可用于制造毒品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华盛顿公约(CITES)别表第2 第35之2(部分):沉香(Aquilaria)、芦荟等特定植物萃取若属 CITES 物种,出口需输出承认。(经济产业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505 进口中药药品(药品许可证处方内容以中文标示者)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核发之同意文档。
- 药事法
:适用条文 第 39 条 — 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原料药来源、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试制经核准输入原料药者,不适用前项规定;其申请条件及应缴费用,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输入药品,应由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及其授权者输入。
申请… 辅助说明:进口中药药品应检附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或同意文档,经查验登记核准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为禁药,最重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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