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34-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2-13
输出入动物应受隔离检疫者,动物之输出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输出入前,先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请准排妥动物隔离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后,始得输出入。 应受隔离检疫动物之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依动物检疫人员指示,于指定期间内将动物送至动物隔离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隔离检疫。 动物隔离期间,非动物检疫人员未经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入动物隔离场所或其他指定场所。在隔离期间,该动物、相关检疫物及药品,非经动物检疫人员检查许可,不得移出或移入。 动物隔离期间,经诊断为罹患或疑患动物传染病者,输出入动物检疫人员得依实际情况采取必要之处置。有立即处理之必要者,得径行处理,并发给输出入人或其代理人处置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