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32-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2-13
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对检疫物运行检疫时,有部分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者,应评定为整批不合格。但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评估该批检疫物彼此间无传播动物传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个别认定其检疫结果。 检疫之结果,由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通知输入人、输出人或其代理人。 检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