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管理法|第 4 条|农业|法|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7-17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稻米:指稻谷、糙米、白米、碎米及相关产品米。 二、公粮:指政府所有之粮食。 三、粮商:指依本法办理粮商登记之营利事业、农会或合作社。 四、公粮业者:指受主管机关委托承办公粮经收、保管、加工、拨付业务之粮商。 五、粮食业务:指粮食买卖、经纪、仓储、加工、输出及输入等业务。 六、市场销售:指于公开场所对不特定人提供商品并取得对价关系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