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 5 条|邮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6-28
中华邮政公司,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递送邮件。 二、储金。 三、汇兑。 四、简易人寿保险。 五、集邮及其相关商品。 六、邮政资产之营运。 七、经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托办理其他业务及投资或经营第一款至第六款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