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 4 条|邮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6-28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盲人文档、小包之总称。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传达消息之文档,但不包括明信片、邮简、印刷物、盲人文档。 三、明信片:指书於单一纸片上,不加封套交寄,并依中华邮政公司公告之纸质、规格制作之文档。 四、邮简:指以整张纸适当折叠粘贴,并依中华邮政公司公告之纸张尺寸、规格,加印许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档。邮简封面印有邮票符志,由中华邮政公司发行者,为特制邮简。 五、印刷物:指新闻纸、杂志、书籍、型录等印刷文档。 六、盲人文档:指盲人所用印有点痕或凸出字样,交寄时在封面注明「盲人文档」字样之文档。另专供盲人使用之录音带、录音片、录音线及特制纸张,系发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学校者,视同盲人文档。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邮件:指中华邮政公司递送之文档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户以电子处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础邮资:指经主管机关核定实施之信函第一级距重量资费。 十一、递送:指文档或物品之收寄、封发、运输、投递。 十二、邮局:指中华邮政公司为办理各项业务,设于各地之营业处所。 十三、邮政服务人员:指服务于中华邮政公司之人员。 十四、邮政资产:指中华邮政公司经营业务所使用之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 十五、邮政公用物:指专供中华邮政公司使用之建筑物、土地、机具、设备、物品、车、船、航空器及其他相关运输工具。 十六、邮票:指中华邮政公司发行,具有交付邮资证明之票证。 十七、邮政认知证:指中华邮政公司发售,用以证明持证本人之证件。 十八、国际回信邮票券:指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间相互约定,发售及兑换回信邮票之一种有价证券。 十九、其他表示邮资已付符志:指含有邮票符志之明信片、特制邮简,或以邮资机或邮政规章所许可之印字机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盖以表示邮资业已付讫之符志。 二十、邮政内核资通系统:指中华邮政公司支持储金及汇兑业务持续运作必要或防护需求等级为高之储金及汇兑业务资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