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59 条|公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公路主管机关为维护公路路基、行车安全及沿途景观,得会同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公路两侧勘定范围,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广告物及其他建筑物之设置或建筑,不受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规定之限制。 前项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广告物与其他建筑物及障碍物有碍路基、行车安全或观瞻者,得商请当地建筑主管机关限期修改或强制拆除。但其为合法者,应给予相当之补偿。 前二项禁建、限建范围、划设进程、管理及补偿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