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58 条|公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公路主管机关为维护公路之安全及畅通,应于必要地点设置标志、标线、号志、护栏及行车分隔设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设施,并得视实际需要划设车辆专用道。 公路主管机关得依自行车与行人之需求,于既有路面内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设置可供自行车及行人安全通行之专用道。 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一定范围内,设置无障碍人行道、行人徒步区或交通宁静区,设有骑楼者亦同: 一、经市区道路使用同一路线时,其共同使用部分。 二、经医疗院所、学校、机关、铁路场站、捷运场站或航空站。 三、其他适当地点、人口密集处,以及主管机关指定处所之路段。 依前项第一款设置者,其人行道设置标准应准用市区道路条例相关标准。 第三项之实施处所与实施范围,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定之。 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应创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并会同中央市区道路主管机关督导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市区道路相关检核。 公路之修建应符合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并应通过公路安全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