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第 2 条|铁路|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14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铁路:指以轨道导引动力车辆行驶之运输系统及其有关设施。 二、铁路机构:指以铁路营运为业务之公营机构,或以铁路之兴建或营运为业务之民营机构。 三、高速铁路:指经许可其列车营运速度,达每小时二百公里以上之铁路。 四、电化铁路:指以交流或直流电力为行车动力之铁路。 五、国营铁路:指国有而由中央政府经营之铁路。 六、地方营铁路:指由地方政府经营之铁路。 七、民营铁路:指由国民经营之铁路。 八、专用铁路:指由各种事业机构所兴建专供所营事业本身运输用之铁路。 九、输电系统:指自变电所至铁路变电站间输送电力之线路与其有关之断电及保护设施。 十、净空高度:指维护列车车辆安全运转之最小空间。 十一、限高门:指限制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时装载高度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