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 4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2-06-15
外国人之著作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权。但条约或协定另有约定,经立法院议决通过者,从其约定︰ 一、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首次发行,或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后三十日内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者。但以该外国人之本国,对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 二、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