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 3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2-06-15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著作人:指创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权: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拷贝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像;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 六、公开口述:指以言词或其他方法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 七、公开播送:指基于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发送消息之方法,藉声音或图像,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发送消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图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八、公开上映:指以单一或多数视听机或其他发送图像之方法于同一时间向现场或现场以外一定场所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 九、公开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以免提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图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十、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络或其他通信方法,藉声音或图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视频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 十二、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开展示:指向公众展示著作内容。 十四、发行:指权利人散布能满足公众合理需要之重制物。 十五、公开发表:指权利人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提示著作内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着之物。 十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指于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于著作向公众传达时,所表示足以确认著作、著作名称、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或其授权之人及利用期间或条件之相关电子信息;以数字、符号表示此类信息者,亦属之。 十八、防盗拷措施:指著作权人所采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著作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网络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务者: (一)连接服务提供者: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信息传输、发送、接收,或于前开过程中之中介及短暂保存之服务者。 (二)快速访问服务提供者:应用户之要求传输信息后,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络,将该信息为中介及暂时保存,以供其后要求传输该信息之用户加速进入该信息之服务者。 (三)信息保存服务提供者:透过所控制或营运之系统或网络,应用户之要求提供信息保存之服务者。 (四)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用户有关网络信息之索引、参考或链接之搜索或链接之服务者。 前项第八款所定现场或现场以外一定场所,包含电影院、俱乐部、录像带或碟视频播映场所、旅馆房间、供公众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进出之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