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4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3-05-24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未共同参加保护商标之国际条约或无互相保护商标之条约、协定,或对中华民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者,其商标注册之申请,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