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 6 条|投资|法|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1997-11-19
依本条例投资,其出资种类如下: 一、现金。 二、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