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 40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6-28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登记而经营汽、柴油批发业务。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营汽、柴油或供车辆使用之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申请核准而设置自用加储油(气)设施。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申请核准而设置储油设备。 前项供销售或自用之石油制品及所使用之加储油(气)设施器具,没入之。 有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登记而经营汽、柴油批发业务。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营汽、柴油或供车辆使用之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申请核准而设置自用加储油(气)设施。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申请核准而设置储油设备。 前项供销售或自用之石油制品及所使用之加储油(气)设施器具,没入之。 有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