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 38-2 条|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6-28
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炼制业之石油蒸馏、精炼、掺配设备,或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石油管线、储油设备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情形致酿成灾害或影响石油产销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炼制业之石油蒸馏、精炼、掺配设备,或石油炼制业或输入业石油管线、储油设备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情形致酿成灾害或影响石油产销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