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组织条例|第 6 条|组织|法|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1996-01-26
本局置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科员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七人,科员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