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第 3 条|文化艺术|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5-19
本条例所称文化艺术,指多元社会群体特有之生活形式、价值体系及创作表现。 文化艺术之范围,包括下列事务: 一、文化资产与传统文化艺术之保存、维护、传承及宣扬。 二、文学、视觉艺术、表演艺术、音像艺术、数字艺术及其他类型艺术之创作、展演及推广。 三、国家语言及多元族群文化之传承及推广。 四、文字、声音、图像或其他种类形式之出版及推广。 五、电影、音乐与视听文化创作、传播之推动及发展。 六、多元知识文化之研究、推广、实践及发展。 七、社区营造、在地智能、知识与文化之传承及推广。 八、博物馆、图书馆、展演场馆与其他文化机构或空间之兴办、营运及管理。 九、文化教育及艺文体验之推动及发展。 十、文化科技之创新发展,文化数据保存、衍生创作及应用。 十一、地方创生、文化观光之推动及发展。 十二、国际、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文化交流之推动。 十三、文化艺术专业、行政及跨域人才之培育。 十四、文化艺术之调查及研究。 十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文化艺术事务。 本条例所称文化艺术事业,指从事前项文化艺术事务之机构、学校、法人、团体或商号;文化艺术工作者,指从事前项文化艺术事务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