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国际情势强化韧性发放现金办法|第 4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0-27
符合前条第一项资格者之领取方式、期间及应备之数据或文档如下: 一、登记入帐: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领取资格者至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登记,输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中华民国居留证统一证号、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健保卡)卡号及其金融机构或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局)之代号及金融帐户号码入帐。 二、实体自动化服务设备(以下简称ATM)领现: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领取资格者至主管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或邮局设置之ATM,输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中华民国居留证统一证号、健保卡卡号领取。 三、邮局领现: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领取资格者依下列规定备妥身分证明文档正本,亲自或委托他人至邮局临柜领取: (一)领有健保卡者,应持健保卡。 (二)未领有健保卡者,应持国民身分证或中华民国居留证;未领有国民身分证者,应持户口名簿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为身分证明文档。 (三)委托他人领取时,应同时出具受托人具照片之身分证明文档正本,领取时由受托人签收。 符合前条第二项资格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备妥出生证明正本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证明文档正本,至邮局临柜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