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国际情势强化韧性发放现金办法|第 3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0-27
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依本办法领取新台币一万元: 一、于国内现有户籍之国民。 二、各级政府机关因公派驻国外于国内现无户籍之人员及其具有我国国籍之眷属。 三、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之无户籍国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为国内现有户籍国民之配偶,且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 五、外国人为国内现有户籍国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许可。 六、香港或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许可。 七、前三款大陆地区人民、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离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许可未废止。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许可,尚未设户籍。 九、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许可之外国人。 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间在国内出生并领有出生证明之国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前项各款资格之一者,亦得领取新台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