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共享经济成果普发现金办法|第 5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7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资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机关或委办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直接拨入其帐户或造册发放,亦得委托金融辅助业者,办理直接拨入其帐户: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资格。 二、领有劳工保险之年金给付、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之年金给付、国民年金各项年金给付(含原住民给付)、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农民退休储金、劳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 三、经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构以直接入帐方式发给就养给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安置之儿童及少年。 五、无设置ATM或无邮局之偏乡地区民众。 六、矫正机关之收容人。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为前项第四款受安置儿童及少年开立金融机构或邮局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