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终端设备测试机构及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3 条|通信|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0-07-08
主管机关得委托验证机构办理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工作。 前项委托办理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类别、验证类别及验证项目,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验证机构与主管机关签订电信终端设备委托审验契约(以下简称委托审验契约),及取得主管机关核发之电信终端设备验证机构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始得办理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工作。 前项认证证书记载事项如下: 一、证书号码。 二、验证机构名称。 三、验证机构地址。 四、测试机构名称。 五、测试机构地址。 六、有效期间。 七、审验类别、验证类别及验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