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 条|银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12-05
票券商不得签证、承销、经纪或买卖发行人未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国库券。 二、基于商品交易或劳务提供而产生,且经受款人背书之本票或汇票。 三、经金融机构保证,且该金融机构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之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