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第 6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6-15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于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购事项前,应设置特别委员会,就本次并购计划与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但本法规定无须召开股东会决议并购事项者,得不提报股东会。 前项规定,于公司依证券交易法设有审计委员会者,由审计委员会行之;其办理本条之审议事项,依证券交易法有关审计委员会决议事项之规定办理。 特别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应委请独立专家协助就换股比例或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提供意见。 特别委员会之组成、资格、审议方法与独立专家之资格条件、独立性之认定、选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证券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