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第 5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6-15
公司进行并购时,董事会应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并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并购事宜。 公司董事会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处理并购事宜,致公司受有损害时,参与决议之董事,对公司应负赔偿之责。但经表示异议之董事,有纪录或书面声明可证者,免其责任。 公司进行并购时,公司董事就并购交易有自身利害关系时,应向董事会及股东会说明其自身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及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 前项情形,公司应于股东会召集事由中叙明董事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及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其内容得置于证券主管机关或公司指定之网站,并应将其网址载明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