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气事业天然气售价及基本收费计算准则|第 6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5-31
事业供应天然气之成本,包括营运成本及资金成本。 营运成本应依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准则有关分离会计之规定认列;各项营业成本及营业费用,均应归属或合理分摊至前条所定之从量费及基本费等各计费成本项目,并与事业部门别损益表之金额相符。 资金成本应依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准则之规定,以分离至从量费及基本费之费率基础,乘以资金成本率计算之。 前项之费率基础,不包括各项长短期投资、资产重估增值、出租资产、闲置资产及其他非经营天然气供应业务必要之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