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 条|银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1-16
计算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之股份或资本额时,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资本额: 一、证券商于承销有价证券期间所取得,且于证券主管机关规定期间内处分之股份。 二、金融机构因承受担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满四年之股份或资本额。 三、因继承或遗赠所取得,且自继承或受赠日起未满二年之股份或资本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