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条|银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9-01-16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之公司。 三、金融机构:指下列之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商: (一)银行:指银行法所称之银行与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 (二)保险公司:指依保险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设立之保险业。 (三)证券商:指综合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及经纪业务之证券商,与经营证券金融业务之证券金融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银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银行。 (二)保险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险公司。 (三)证券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证券商。 (四)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其过半数之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 五、转换:指营业让与及股份转换。 六、外国金融控股公司:指依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之公司。 七、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八、同一关系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关系人。 九、关系企业:指适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十一规定之企业。 十、大股东: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者;股东为自然人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数应一并计入本人之持股计算。 前项第八款所定同一自然人之关系人,其范围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与其配偶及二亲等以内血亲。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之企业。 三、第一款之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过半数董事之企业或财团法人。 第一项第八款所定同一法人之关系人,其范围如下: 一、同一法人与其董事长、总经理,及该董事长、总经理之配偶与二亲等以内血亲。 二、同一法人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之企业,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过半数董事之企业或财团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关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