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团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办法|第 7 条|私立学校|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教育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5-12
学校得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视各项业务之风险性及重要性,并确保其合宜性。 二、检讨强化内部控制作业。 三、研订内部控制点。 前项内部控制委员会,学校得指定其幕僚作业单位,协调跨单位运作事宜,并由校长或其指定之适当人员担任召集人。 学校于设计或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应与内部审核之监督查核功能,于组织设置上为合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