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 1 条|银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7-16
为加强国际金融活动,创建局部金融中心,特许银行、证券商及保险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分别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及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