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3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0-17
银行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於单一综合损益表,其内容包含损益之组成部分及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前项认列于损益之收入及费用应以性质别为分类基础。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银行应于报表或附注中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其他非利息净损益金额达利息以外净收益合计百分之五者,应于综合损益表上单独列示。 综合损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一、利息净收益:利息收入减利息费用之净额。 (一)利息收入:融资授信、各种存款、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所产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费用:收受存款或举借其他债务及金融负债所发生之各项利息费用。 二、利息以外净收益: (一)手续费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及手续费费用之净额。手续费收入系代办各项手续所获得之收入;手续费费用系委托办理各项手续所发生之费用。 (二)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买卖或借贷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以及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所产生之损益、股息红利及期末按公允价值评价产生之评价损益。 (三)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已实现损益: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股利收入及除列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损益。 (四)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损益:系指银行自帐上除列原已认列之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损益。 (五)金融资产重分类损益,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按摊销后成本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损益。 2.自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累计损益。 (六)兑换损益:外币资产或负债因汇率变动实际兑换及评价之损益,惟银行为规避国外营运机构净投资风险,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办理。 (七)资产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其计算及表达,应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规定办理。 (八)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银行按其所享有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份额,以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损益。 (九)其他利息以外净收益:不属于上列各项目之其他非利息净收益,包括处分不良资产、承受担保品及处分不动产及设备之损益等。 三、净收益:利息净收益加利息以外净收益之合计数。 四、呆帐费用、承诺及保证责任准备提存:针对各项资产所提列备抵呆帐之费用及提列融资承诺、保证责任准备之费用,各项资产包括 (二)应收保证款项、应收信用状款项及约定融资额度等表外项目。 五、营业费用:银行为从事营业所需投入之费用,应视实际需要分列明细记载之,主要区分为员工福利费用、折旧及摊销费用、其他业务及管理费用。 六、继续营业单位税前损益:前列三款之合计数。 七、所得税(费用)利益: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本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八、继续营业单位本期净利(净损):前列二款之合计数。 九、停业单位损益: (一)指营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 (二)停业单位损益之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十、本期净利(或净损):本会计期间之盈余(或亏损),系前二款之合计数。 十一、其他综合损益: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一)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损益、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二)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重估增值、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评价损益、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综合损益(税后净额)。 十三、本期综合损益总额。 十四、本期损益归属于母公司业主及非控制权益之分摊数。 十五、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母公司业主及非控制权益之分摊数。 十六、每股盈余: (一)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之基本与稀释每股盈余。 (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