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银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1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0-17
资产负债表之负债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央行及银行同业存款:央行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透支银行同业及银行同业拆放。 二、央行及同业融资:指以贴现之票据、担保之债权转向中央银行融资或以票据及其他方式向同业融资。 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一)指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持有供交易金融负债: (1)其发生主要目的为近期内再买回。 (2)于原始认列时即属合并管理之一组可辨认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之部分,且有证据显示近期该组合为短期获利之操作模式。 (3)除财务保证合约或被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负债。 2.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二)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衡量。但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属信用风险所产生者,除避免会计配比不当之情形或属放款承诺及财务保证合约须认列于损益外,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 四、避险之金融负债: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五、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从事票券及债券附买回条件交易时,向交易对手实际取得之金额。 六、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利息、承兑汇票、应付承购帐款及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帐款: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应付帐款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发票金额衡量。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帐款,应与非营业而发生之其他应付款项分别列示。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之款项,应单独列示。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帐款,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金额,惟应收帐款承购之业务得不列示。 (二)应付利息:应付存款户或举借其他债务之利息。 (三)承兑汇票:为客户汇票承兑到期应付之款项。 (四)应付承购帐款:因买入未附追索权之应收款项而应支付予出售帐款公司之款项。 (五)其他应付款:不属应付帐款、应付利息、承兑汇票及应付承购帐款之其他应付款项,如股利等。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应付股息红利,如已确定分派办法及预定支付日期者,应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税负债: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税。 八、与待出售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指依出售处分群组之一般条件及商业惯例,于目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须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处分群组内之负债。 九、存款及汇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储蓄等存款及汇款。 十、应付金融债券:指已发行之金融债券余额。 十一、特别股负债:发行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规定具金融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十二、其他金融负债: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金融负债。 (一)其他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指非属下列条件之金融负债: 1.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之移转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适用持续参与法而产生之金融负债。 3.财务保证合约。 4.以低于市场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诺。 (二)其他什项金融负债:其他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金融负债。 十三、负债准备: (一)指不确定时点或金额之负债。 (二)负债准备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七号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之规定办理。如属就授信资产评估而得之负债准备,应依五分类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评估,并以两者中孰大之金额提列。 (三)银行应于附注中将负债准备区分为员工福利负债准备、融资承诺准备、保证责任准备及其他项目。 十四、租赁负债: (一)系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给付之现值。 (二)租赁负债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十五、递延所得税负债:指与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有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十六、其他负债: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