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3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11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之编制,应依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之,其未规定者,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前项所称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系指经本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 本准则应揭露事项重复者,得仅于一处记载,他处则注明参阅之页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