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2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11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情形与发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其会计制度。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应依所营业务之性质,并因应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之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会计政策之一致性,分别订定下列项目: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图。 三、会计项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与会计报表之说明与用法。 四、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进程。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管理会计事务处理。 七、电脑化会计作业处理。 八、其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规定之项目。 金融控股公司应督导子公司依前项规定订定其会计制度。